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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06-06-09 中国图书馆学会 访问次数:   作者:  

(2005年7月19日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中国图书馆学会(简称全国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的决议通过后,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中国科协、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15元/人/年,60元/人/届。

2.团体会员

①事业团体会员:500元/年,2000元/届。

②企业团体会员:2000元/年,8000元/届。

③企业理事所在单位:10000元/届。

④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事业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3.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三、会费收取办法

1.个人会费委托地方学会代为收取,会费的1/3留地方学会作为《工作通讯》等的联络费,2/3交全国学会。

2.企、事业团体会员会费直接交全国学会。

3.分支机构发展的个人和事业团体会员为全国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全国学会所有。

①分支机构系统北京地区的个人会员会费,先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收取;地方上的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方法同三、1。

②分支机构系统团体会员会费由全国学会收取,全国学会留取会费的20%,作为会员证书、《工作通讯》和事业发展金,其余拨给分支机构作为业务活动经费。

4.上述会费中,个人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一次(一届四年)缴清;团体会员会费按届交纳。

5.全国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6.逐年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用途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编发《工作通讯》和各种资料,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支出。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全国学会财务转帐中设定会费收支帐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2.全国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分支机构每年向全国学会提交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3.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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