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相关要求及《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并结合本会及分支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依据图书馆学术研究和事业发展在不同方向或领域内形成的工作系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业务活动的机构,一般称为分会或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组织基础,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支撑单位。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本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三)本会向分支机构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复,不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等情况变更时,应当向本会提出变更申请。本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向分支机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

第九条  分支机构需要注销时,应当向本会提出注销申请。本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分支机构注销。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

第十条  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规模一般不超过50人,由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分支机构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图书馆工作者,应当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委员会组成应当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三条  委员可由本专业方向或领域内有代表性的相关单位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应当经分支机构充分酝酿后提出,经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产生委员会。

第十四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推荐、更换或撤销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建议;

(三)向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管理制度;

(五)处理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委员会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其中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以3-6名为宜。

第十七条  负责人建议人选应当在委员人选建议名单中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产生,经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担任。

第十八条  委员建议人选应当由本专业方向或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应当能连续任职满一届。主任、副主任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应当能保证投入专门工作时间,开展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相关级别的干部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和检查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等各项工作;

(四)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派1位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本专业方向或领域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研究队伍,统称专业组。专业组不属于本会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专业组是否设立以及设立数量不作统一规定,由分支机构根据原有设立情况和未来工作规划制定方案,经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分支机构领导下具体开展设立工作,最后由分支机构统一将专业组及人员情况报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员总数以不超过20人为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以不超过3名为宜。委员人选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内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管理经验和影响力,应当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专业组应当有牵头单位和日常联络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专业组不能独立举办活动,可根据专业方向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工作,为分支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和活动支持。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与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一届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新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完成换届为止。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1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具体按《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分支机构应当确定支撑单位,实行本会与支撑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支撑单位领导。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出席工作会议和学术活动,将自动退出分支机构,且推荐其出任该职务的单位在本届理事会内不得再行推荐其他人选,退出人员名单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及《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或未按规定举办会议或开展活动,经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罚,分支机构主任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对专业组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15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十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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