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中国图书馆学会职能,促进我国图书馆学术繁荣和事业发展,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助(以下简称专项资助)。
第二条 专项资助的分类及资金来源
(一)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等),资金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筹集;
(二)中国图书馆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资助项目,资金由有关分支机构筹集;
(三)捐赠资助项目,资金来自境内外有关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设立专项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资办),负责专项资助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专项资助使用情况报告。
在有关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资助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分资办),负责相关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向专资办提交工作方案、资助使用报告等。
第四条 专项资助方案应当提交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资助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资助方向
(一)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根据我国图书馆学术研究与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资助方向,主要资助方向包括:学术研究与交流、阅读推广与科学普及、编译与出版、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指导与服务、组织建设与发展、教育与培训等;资助可适当向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予以倾斜;
(二)分支机构资助项目:根据有关分支机构学术研究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资助方向和范围;
(三)捐赠资助项目:根据捐赠机构或个人的意愿及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资助方向和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和分支机构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申请者可以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支机构或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的名义进行申请;捐赠资助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捐赠机构或个人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三)资助项目申请内容应当真实有效,规划方案应当具备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项目预期效果明显;
(四)资助项目承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有可靠的保证。
第七条 项目审批
(一)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成立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省级图书馆学(协)会负责人代表、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立项和结项审批等工作;
(二)分支机构资助项目: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评委会,由有关分支机构委员和专家代表组成,负责项目立项和结项审批等工作;
(三)捐赠资助项目:根据捐赠机构和个人的要求,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发布的专项资助方案及相关通知,填写《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九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原则上每3年申报1次;分支机构资助项目根据有关分支机构的工作实际确定申报周期;捐赠资助项目根据捐赠机构和个人的要求确定申报周期。
第十条 未在申报期但因特殊事由确需资助的项目,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学会负责人审批后可予以资助,资助金额计入下一批次的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资助:
(一)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
(二)已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或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内容不属实;
(三)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书》;
(四)申请专项资助的额度超出公布的额度。
第十三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和分支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者应当获得相关评委会2/3以上票数,方能获得资助;捐赠资助项目申请由相应评委会视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申请人如担任评委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和分支机构资助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申请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任务书,逾期不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专资办和分资办根据工作计划或任务书可随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按期结束后,项目负责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评委会根据总结报告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未按工作计划或任务书内容、进度进行的,视具体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如有伪造项目材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资办和分资办有权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经检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其负责人后续两届不得再申请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在发表公布、宣传推广、结集出版、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等时,应当标注“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助项目”或相关分支机构资助项目字样。
第五章 专项资助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助自设立时应当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根据资助来源,如有相应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如无相应管理办法或相应管理办法未规定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资助项目和捐赠资助项目由专资办负责管理;分支机构资助项目由分资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管理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15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十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