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各类活动是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鼓励各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规范举办各类活动,提高活动效益,依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各分支机构主办、承办、协办的会议、论坛、研讨、培训、讲座、展览、竞赛、推广、展示、征集等各类型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参与主办、承办、协办,但给予支持的各类型活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活动审批
第四条 活动审批工作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拟举办的活动进行呈报。
第五条 为了做好统筹规划和提高活动实效,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统一安排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拟开展活动的基本信息进行报送。
第六条 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经整理研究后,报请学会负责人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分支机构。未按要求报送预审的活动,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经预审同意举办的活动,一般应当于活动举办的2个月前报送活动方案或通知,正式批准后由中国图书馆学会(或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代章发文。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自行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章 活动举办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对举办的活动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主任事前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举办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得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关于举办会议、培训等有关规定,不安排旅游观光等与活动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有力维护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各分支机构的良好声誉。
第十一条 如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由分支机构及有关举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作品征集
第十二条 活动拟面向相关机构或行业工作者及社会公众征集学术论文、业务案例、活动作品等,应当在报送预审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后,应当邀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或管理者研制活动指标体系,组成评委会,依据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进行打分,研议产生活动名单。
第十四条 根据征集作品性质,应当做好作品授权管理,避免作品权利纠纷。
第十五条 鼓励引入学术不端检测机制,加强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六条 活动名单可根据作品性质或专业方向区分不同系列,但应当根据“严把活动质量,提升品牌形象”原则,在规定比例内严格控制进入名单的总体数量:
(一)不超过1000篇的,比例不得超20%;
(二)超过1000篇至3000篇的部分,比例不得超10%;
(三)3000篇以上的部分,比例不得超5%。
第十七条 参与有关活动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中国图书馆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 活动过程中,不得开展评选表彰,不得设立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等区分等级的奖项。
第十九条 研议报告纸质版应当由分支机构主任签字,及时提交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并报学会负责人核准。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活动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筹解决,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取会议或培训等费用,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竞赛、展示、征集等活动,不得向参加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活动证书采用统一模板,涉及文件、证书等印制费用的,由举办单位自行承担、统一支付。
第六章 活动宣传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过程中树立宣传意识,可通过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在学会网站发布宣传稿件。
第二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活动资料归档,并在1个月内向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
(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题、主办单位及与会人员等。
(二)活动主要内容,结合活动交流信息,突出重点,侧重创新,注意述评结合。
第二十六条 与活动有关的成果,应当与活动总结一同提交,便于后续进行宣传推广与转化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15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十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