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China,缩写L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图书馆及相关行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图书馆学术繁荣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广大图书馆及其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全民阅读,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提高国民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与信息素养;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境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文献,促进专业信息传播;

(五)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按照规定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应用;

(七)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九)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

(十)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十一)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皆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3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1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行业或机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四)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法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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