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8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中国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20元/年

2.学生会员:5元/年

(二)单位会员

1.事业单位会员

①普通单位:

人员编制在30人及以下的:500元/年

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1000元/年

人员编制在100人及以上的:1500元/年

②理事单位:2000元/年

③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2.企业单位会员

①普通单位:6000元/年

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注: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即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政府部门及特殊情况除外。单位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

三、会费收缴办法

(一)个人会员会费

1.中国图书馆学会可委托分支机构和省级学会代为收缴个人会员会费。

2.分支机构负责收缴系统内北京地区个人会员会费,省级学会负责收缴所辖地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缴纳单位会费后,本单位所有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并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3.分支机构和省级学会将所收会费的50%作为会员管理和信息维护费用。

4.个人会员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按届缴纳,但同一分支机构或省级学会收缴会费年限应当统一。

(二)单位会员会费

1.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和直接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会员会费直接向中国图书馆学会缴纳。

2.分支机构和省级学会发展的中国图书馆学会普通事业单位会员需提前向发展单位发送会费通知,并提前向中国图书馆学会提供发展单位名单。会费由中国图书馆学会收缴,会费的50%作为分支机构和省级学会会员管理和信息维护费用。

四、会费用途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中国图书馆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中国图书馆学会财务转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三)中国图书馆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分支机构每年向中国图书馆学会提交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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